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30就是减少刑罚处罚的3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减少基准刑30%的计算:
1、单个量刑情节的,直接对基准刑按照调节比例进行调节;
2、第1个层面上有多个量刑情节的,部分连乘;
3、第2个层面上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22-09-14 14:38
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30就是减少刑罚处罚的3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减少基准刑30%的计算:
1、单个量刑情节的,直接对基准刑按照调节比例进行调节;
2、第1个层面上有多个量刑情节的,部分连乘;
3、第2个层面上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2022-08-11 16:45
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30就是减少刑罚处罚的3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减少基准刑30%的计算:
1、单个量刑情节的,直接对基准刑按照调节比例进行调节;
2、第1个层面上有多个量刑情节的,部分连乘;
3、第2个层面上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2022-10-31 16:10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是一种刑事术语。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024-09-24 10:30
1、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022-09-03 15:37
两年六个月的刑,最多能减一年零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期徒刑减刑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