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伙食由国家负责,其生活条件并不优渥,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费购买。如需给在押人员账户存钱,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前往看守所内勤处办理。账上结余,可以在出看守所时提取。
2。看守所为嫌疑人建立个人账户存储钱款,账户内存款属于嫌疑人个人财产,嫌疑人被释放从看守所离开时,看守所有义务退还现金。
3。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伙食由国家负责,其生活条件并不优渥,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费购买。如需给在押人员账户存钱,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前往看守所内勤处办理。
4。在看守所羁押并不一定被判刑,符合条件会被无罪释放。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或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场所。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看守所条例》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看守所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2022-08-09 09:22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款的收款渠道作出了相关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遭到了意外伤害,那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工伤的,那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并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买了保险的,可以保险报销。而且工伤保险的钱一般会打到劳动者的个人账户里面。
2022-11-24 08:45
通常情况下,医保报销的钱是直接打入申请人的银行卡账户,如有社保卡或医疗保险卡金融账户的申请人,则无需另外提供银行卡号。
社保卡账户是独立的,只是办理是在银行办的,而现在办的钱也在社保卡账户内,激活卡即可以使用。社保卡有银行储蓄帐号社保局将报销金额,在20个工作日划入社保卡银行帐户。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持有的社保卡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医保账户,一个是社保账户,这个是医保卡区别于其他卡的重点。
如果是打入医保账户中的钱,是无法取出的,只能用于看病就医,或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医药相关产品,打入医保账户的钱,一般是我们缴纳医疗保险返回来的钱;如果是金融账户中的钱,就可以激活医保卡,和平常使用银行卡一样把钱取出来。
2022-10-08 16:26
看守所寄出来的信一般是平邮或者挂号信,邮局会通知去拿。
看守所进行信件的收取;如果看守所接受了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信件进行检查:信件会经过看守所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相关案件内容。
1:嫌疑人的单位无权查看这些信件,只有办案部门民警和看守所民警才有权查看。
2:没有规定要求通知犯罪嫌疑人,比如有些串供信件是肯定不会通知的。对办案影响不大的也可能通知。具体由管理人员掌握。
3:不一定能全部领回,比如有些涉及案情以及串供信件可能会被没收作为证据。
4:这个由检查人员确定,最好不要在信件中提及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凡是与案件有关的语句都有可能看作涉及案情。
2022-08-10 09:08
生育保险报销的钱是直接打到医保卡上的。为方便参保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对符合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直接通过职工社会保障卡发放。
我国生育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022-08-12 10:58
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各地派出所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可以咨询具体单位。总的来说,账上的结余可以在出看守所时到有关部门提取,对于其他财物,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