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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法律顾问 2022-10-14 11:43

兼职,即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以工作时长为认定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天时长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24小时。除工作时长较短外,非全日制用工还有以下其他特点:
1、订立合同较灵活:可以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劳动者签订合同、且可以以口头方式订立。
2、不得约定试用期: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3、可随时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且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余晓林律师

余晓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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