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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强化和落实什么的主体责任

法律顾问 2022-11-23 16:57 标签: 安全 强化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后,安全生产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此修改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十九条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监管体制。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等作为立法目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宣传,以及服务机构职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先进技术推广和奖励机制等作出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资金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履职要求和能力建设。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保障义务。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运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四是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五是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管理。六是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七是安全生产有关的资质管理。八是事故抢救责任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一是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权益、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知情权、建议权,以及批评、检举和控告权,紧急处理权。二是发生事故后从业人员的救治和赔偿,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等义务。三是工会对建设项目、经营单位日常工作和事故隐患的监督权力,依法参加事故调的权利,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检查、审批、审查、验收、行政执法等权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管部门的配合义务。三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査人员的履职要求。四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采取的强制措施。五是承担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履职要求。六是举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七是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八是违法行为信息库建设、联合惩戒、曝光等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建设。二是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事故调查、责任追究、事故统计等制度。 (六) 法律责任。分别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中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主体及其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一是明确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含义。二是明确事故划分标准、危险源辨识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三是本法实施日期是2002年11月1日,修正不改变整部法律的实施日期。

杨成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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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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