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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纠纷 2022-11-24 11:18 标签: 格式 合同 规定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有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格式合同无效。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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