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是公共场所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合理调配监督力量和监督频次;二是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管内容;三是明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第一责任人的内容;四是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档案的要求,从过去的制度层面的要求,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来要求,并对卫生档案的具体内容作了要求;五是要求对公共场所加强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六是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技术服务机构的公正性及资质提出了要求;七是增加了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能营业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部装饰装修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八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将卫生信誉度等级在公共场所的重要位置向消费者公示,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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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2022-10-26 16:0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规定: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2022-08-09 11:22
2023-03-07 16:00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什么人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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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17:27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就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一般处罚如下: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022-09-13 13:58
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未及时制止吸烟的,也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抽烟,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公共场所吸烟处罚法,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