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实践中,与公司签订企业合同时往往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合同才能够成立。而实际情况中,企业合同需要签字的比较多,并且合同需要签字之时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不在近处难以签字。所以,出现了用私人印章代替签字的做法。 事实上,私章是签名的简化,与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私人印章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可以代替签字的。如果在合同上或在其他法律文书上使用了法定代表人的私章,那么法律就推定法定代表人对该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做了肯定的意思表示。但由于私章在保管环节可能出现疏漏,所以律师建议,如果在实践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不是私人印章。
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股东股东以其出资向本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质押的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所谓股权赠与,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无偿地给予他人。 股权赠与的撤销应当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见,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另一种是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而法律规定赠与物需要进行登记其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具体要看股权赠与合同履行的阶段。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股权的赠与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记载于有关公司登记文件以及其赠与协议未进行公证的,股权赠与可以撤销。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作为享有独立法人主体,当然享有诉讼权利。 公司在本质上是股东的公司,股东的意志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意志,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决议最终反映为公司的意志,对内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股东都有约束力,对外由公司机关表示依据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表示公司的意思。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公司的部分无异是股东会的决议,反映了公司的意思,对公司、股东都有约束力。因此,如果股东间的协议与公司有关,公司自然就是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并因此而享有请求权,从而也就拥有了诉权。那么公司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起诉股东呢?公司起诉股东,一般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追讨出资。
在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区别如下: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东红利等。 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由此:我们知道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主要区别仅在于权利义务行使,以承担方式上有别。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无区别。
窜货可以分为良性窜货,恶性窜货和自然性窜货,如果是良性窜货、自然性窜货不犯法。如果是恶性窜货,可能会涉及到反垄断法。一般情况下窜货只是一个合同的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一个民事行为,至多只是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限定商品销售的区域,只是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效力,也不属于工商管理的范围。当事人如果不是经销商,就不受到限制,只要是合法买入的货物,卖到哪里都是当事人的自由,厂家和工商都无权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处罚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一般具有一下特征: 第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第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只要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合同即生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五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合同有效。 虽然只有法人签名而没盖公章的合同是通常是有效的,但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建议最好能加盖公司公章。
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下,一般都需要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 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 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属于股权出质规定的调整范围,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但其出质需要履行特殊程序。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两个规定: 一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将由法人,也就是总公司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