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拟的协议书,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法律效应: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协议书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有保密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条款,同时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2、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法定代理终止,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效。
一般情形下,违约金赔偿标准是双方约定的数额。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合同的解决: 继续履行。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违约的,应尽量减少损失,因违约造成的扩大损失,违约方也需要承担责任。 赔偿损失,违约的一方应当依法赔偿受害方相应违约责任。 定金责任,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违约金责任,违约一方必须赔偿相应违约金。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是: 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 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 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 二、附条件的合同: (一)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二)所附条件的特征与要求: 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
赠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如果因为无效合同发生纠纷的是可以调解处理的; 如果是对无效合同申请认定无效的,则不能调解处理,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处理,由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
对于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也可以直接主张不平等的条款无效。民事行为是否不平等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不平等的合同往往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合同约定条款不明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当事人在合同中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履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7)检验标准和方法; (8)结算方式; (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