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开裂可以向开发商、卖房者、建设单位要求修复。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误没有赔偿。天气原因并不属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航空公司仅会为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乘客可以要求退款或更改航班,一般不需要赔偿,一般合同会有约定,即使没有约定,航空公司一般可以不可抗力条款抗辩。天气原因延误属于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可以免责。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航空公司证明自身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安排或协调安排了必要食宿。就可以证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规定,符合民航法第126条的要求。因此不用承担责任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无权,物业是不可以锁车的。物业锁车实际上是侵占物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论是从民法、物权法还是相关规定来看,物业是服务部门,不是执法机关,物业和业主签订的是服务协议,所以物业无权锁车或者采取其他强制的措施,对车辆上锁是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若是对业主造成了损失,还应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物业没绝对的权利禁止,但为了公共安全业主有责任配合。如果业主将车辆放入房间内部,则物业一般无权干涉。如果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车辆充电,则是明显的侵占公共区域行为,涉及堵塞楼道、堵塞门厅、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1、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2、业主得到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是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物业服务公司仅仅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只说合法不合法的话,就看安装位置:在产权范围,物业不要按空调就不合法。 没在你产权范围,就是合法的。比如:买的房子窗子下面有空调放置的位置那起,物业无权制止。比如:空调要安装在外墙,打洞,上铁架,物业直接可以不让你的空调进小区。因为安装的位置是公共区域,安装影响房屋的外观、威胁全体业主的安全、构成隐患、侵犯其他业主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作为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有监督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村委会是属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之一,与村委会签订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因此与村委签订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没有超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因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物业限制交水电费不合法。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物业不应以这样的方式催费,这是违法的。再者说,物业不应将物业费与水费、电费混为一谈,业主有正常使用水、电的权利,物业只是代收水费、电费;业主不缴物业费,物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业公司并没有权利对业主购电进行限制,此类情况已经构成侵权,业主可向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投诉。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缴费票据,工作人员录音等,提出司法诉讼。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公共区域的一些收入,无论是由建设单位来管理,还是由物业管单位管理,那么在产生收益之后,要减去一定的合理成本之后的余额属于业主共同共有。小区的车库、车位、楼顶平台、建筑外墙面都属于公共区域。不过这部分收益并不是发放至业主个人手中,而是用于小区一些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善小区环境等。然而,现实生活中,都是物业和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而不少物业对于这方面并没有明确公示,所以业主也不明所以。有的物业公司可能会比较霸道,不当会配合,那么这就需要全体业主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去成立业主委员大会,由业委会来代表全体业主去主张这样的权力,那么一个两个业主是无权去主张这样的权力的。
如果确实存在漏水的事实,不论漏水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事实上的妨碍,就应该采取措施停止侵害的继续发生。 具体该由谁来负责实施停止侵害的行为?处理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应以双方协商为主,尊重历史与习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般理念,楼上住户均有提供维修协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就构成侵权,应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谁承担维修费用?在查明漏水原因之后,再进行责任划分,事故原因并不能直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1)首先应查明此管道的管理职责归谁。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约定应从约定,如无约定,专有部分由专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异议,但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职责归谁有争议。防水层如果作为共有设施,因为属于隐蔽工程,一般认为楼上住户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合理使用的行为义务,楼下作为受益人也有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体现在费用承担上。(因楼面共有,不能以受益原则处理)(2)其次应查明漏水的原因,区分当事人的过错,从而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或过错的,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处无权在电井贴封条,封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法律意义,例如公安的行政封条,意义有:被贴的建筑物里已不具备合法的生产条件,消防措施不达标,该建筑物里的一切生产设备已被申请公开拍卖抵押等等,任何人不能对封条进行私自撕毁、涂改、移动,否则就要面对法律责任。 因此物业管理处作为非行政组织,是无权在电井贴封条的,否则还可能惹火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