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写定金条款,第一,要明白定金的种类,在担保法理论上,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第二,要明确定金的金额,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 , 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大小合同即俗称的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大小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不真实意思表示,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其它个人或者国家的利益,根据大小合同的性质,可能是无效的合同,大小合同常见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等情形。个别当事人为了某种隐秘原因,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是真实合同,双方当事人按此合同履行。一份是虚假合同,用于应对第三方。因大小合同引发争议时,一般以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准。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注意以书面、音视频等方式保存固定好签订合同的过程信息,防止引发争议;二如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合同无效。因此要注意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毁约违反合同订立的初衷,可能会损害合同守约方的合法利益。 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字面上固定,是为了督促双方能够积极、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也是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造成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如定金、违约金等,则可以按照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违约责任的比例一般以合同标的的30%之内为合理标准。如果约定的违约责任低于实际损失的话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调高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为标准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约定赔偿金额。
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债权合同同样适用在民事活动除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外,全部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1)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比如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质押无效; (2)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是合同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
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进行起诉解决。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附随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面包括完全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完全履行)。 对于违约责任,最好是双方直接约定违约金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这样一旦出现违约情形,直接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仍应当提供相应的违约损失的举证,因为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或者仅仅口头约定却无相关证据证明,一旦出现违约,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守约方应当提供违约的证据,而在口头协议中则需要其他的佐证来加以证明。 由此可见,口头协议在举证中存在较大风险,建议大家在进行重要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只有口头协议的情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的债的担保形式。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法律对定金的上限做了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但如果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超过上限的定金数额,且定金支付一方亦完成了支付,这时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例如,甲乙双方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40万的定金,这时,定金数额已经达到合同总额的40%,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40万中包含了20万的定金,剩余20万虽不能作为定金,但是应当作为甲方支付的货款来认定。
合同内容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需要履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独立,互无依存关系。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必然会使整个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部分或者被撤销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者应撤销的因素。 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属于迟延履行,如果迟延履行对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损失的,则会产生一定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说需要承担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 3)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4)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5)若是因瑕庇给付,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6)加害给付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
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但是,由于普通个人或企业用户实现上述条件过程繁琐且成本高,与电子化签署提速降本的初衷相悖,因此,普通用户只需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即可签署有效的电子合同。这也符合 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的规定:“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那么,定金合同应该怎么写呢?首先,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法律对定金合同的形式虽无强制性要求。但在撰写《定金合同》时,还是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注意合同的有效要件。首先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包括各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两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方法: 一种是针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第二种是在约定质量条款、交付条款、付款条款同时根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例如:约定如卖方延期交付,每延期一日卖方需按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如买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日买方也需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一定日期后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这种约定方式优势在于将具体的违约行为与违约金直接联系起来,便于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也将违约金的数额与延期时间紧密结合,起到心理威慑,督促履行的作用。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尽量明确承担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救济方法以及解除条款等内容,切勿只笼统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样必然主张权利一方的举证责任,不利于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