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时间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更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成合同的生效,同时也约束一方当事人恶意拖延追认合同时间。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比如可以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时间、计算比例等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则按实际损失计算标准。 同时对当事人违约责任比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占总金额的百分比,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是合理的。 数额。
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签合同的情形不同,产生的责任也不一样,如代签人在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下,代替当事人所签订合同是可以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归属于当事人,代签人不承担责任;如果代签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即代签人在没有取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同意情况下代替当事人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效力,被代理人拒绝的,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拒绝追认,不予认可代签人的代签,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签人承担。其代签人虽然无权代理,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权力代理的,合同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另一方当事人知道代签人无权代理,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则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应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定金。如果是金钱债务的违约,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如果是非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例外。 不履行合同的解决方式: 1、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因对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可以在要求继续履行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对方依实际损失情况或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赔偿。
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单方解除的情形是为较少数。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致使合同至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有可撤销事由1年之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法定的撤销权后才能致使合同不产生效力; 2、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的原因有: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意。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比如可以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时间、计算比例等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则按实际损失计算标准。对当事人违约责任比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占总金额的百分比,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是合理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确定合同违约行为的起算点的意义,是为了在发生纠纷之后,方便守约方计算违约金,主要分三种情况,我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张三问李四借100块钱,约定6月1日归还,到期后张三仍不履行的,那么6月2号就是违约赔偿的起算点。 第二种情况,张三问李四借100块,但是没有说什么时候还,那么李四需要对张三进行通知,并给予合理的准备期,该准备期届满的第二天则为违约赔偿的起算点。 最后一种情况,如果张三明确通知李四,这100块不还了,也就是俗称的预期违约,那么李四收到该通知的时间为违约赔偿的起算点。 在司法实践中,预期违约的举证责任相对而言比较困难,尤其是口头上的拒绝履行。如果没有扎实的证据,在合同履行期未届满之前主张预期违约,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建议大家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