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生活中商业合同纠纷,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决争议的,可以按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或者约定诉讼管辖权的,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处置,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以上几种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但是如果能够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是相对而言比较好的,因为可以避免双方矛盾的再次升级,成本也比较小,当然,如果协商解决不了问题,可以大胆地提起诉讼。
承诺不能撤销,这是承诺的法律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规定了承诺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于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后随即生效,所以承诺无法像要约一样可以撤销,其只能在到到达要约人之前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也应当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违约金, 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应当认定其效力,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持肯定意见的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持否定意见的则认为,限定了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仅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损失只能是利息损失。 综上可见,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就借贷合同来说,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带有一定惩罚性质,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起到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作用。至于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方式并不冲突。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不相适应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逾期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逾期履行,就是履行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在这种状态下的违约行为所引发的违约责任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逾期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如果合同相对人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相对人没有办法在特定时间内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实际损失的状况承担违约责任。 2、逾期行为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为了促进合同双方积极履行合同,鼓励交易的原则,一般是对解除合同的的要求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或者以实际损失为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写定金条款,第一,要明白定金的种类,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第二,要明确定金的金额,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 , 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三,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3、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