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婚必须是到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办理,所以你们可以选择去你的户口所在地办理也可以去女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看具体情况: 1、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债务而故意在离婚协议中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写成夫或妻子的一方财产,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 2、如果确是夫或妻子一方的婚前财产,这种情况,不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但是,如果是负债人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离婚协议书中怎么写,负债人的婚前财产,是要被执行的。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以不执行夫或妻另一方的财产。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诉讼离婚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把对方的姓名、住所等足以使对方与他人相区别的信息提供给法院就可以起诉了,根据这些信息法院就可认为有明确的被告,就会立案审查。
不一定。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判离与否,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标准。 如果离婚诉讼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由于被告无法当庭表达其对于离婚的态度,法院无法查实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法院即便缺席判决,也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尽可能维护被告到庭应诉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节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起诉立案后,一审若适用简易程序,则3月左右就可以审理完出判决书,若适用普通程序,则6个月左右审理完出判决书,当然若对方不想离婚或想通过拖时间在财产方面获得更多话语权,法院通知对方后,对方不接传票、法院则还要公告送达(要经过60天),同时要给对方30天左右的答辩期,对方还可以在公告期间快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对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无论是否真的有道理,依照现行法律,法院会受理,要审查15天左右出一个裁定,若对方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要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还要重新要经上述阶段。
可以在异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女方不肯离婚的,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但是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关证据才可以的,只有感情确已破裂才可以判决离婚,否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的。
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前,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发生在《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后,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如果是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地部队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调解后坚持离婚,并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配偶也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证明。如果只有军人同意离婚,而配偶不同意离婚,部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可以出具证明,由军人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是军人正在服役期间,配偶属于地方人员,所提出来的离婚请求,只要军人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就可以出具相关证明同意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那么政治机关就不会出具离婚证明,除军人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如果双方都是军人,且是正在服役的军人,双方同意离婚或者一方提出的离婚,经过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案件办理。
可以在原发证机关或者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