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3、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4、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5、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以离婚,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离婚呢?以下几种情况,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6、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7、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婚姻财产分割协议书无效的情形有: 1.签订协议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签订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3.协议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4.协议书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5.签订协议书是为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受抚养人简单讲是你需要对谁尽抚养/赡养义务或谁负责对你抚养/赡养义务,主要包括 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对配偶的抚养关系。 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关系。 5、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关系。 6、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关系。一共包括6咱情形。
抚养费其中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不能。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被赌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想推翻遗嘱公证的,应当重新去公证处办理新的遗嘱公证,这样以新的为生效遗嘱,之前的撤销,当然,如果不是本人,是其它人对遗嘱公证有异议想推翻的,必须拿出遗嘱公证存在重大错误,去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撤销。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有: (一) 、离婚过错方赔偿首先需要满足提起赔偿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 (二)、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的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 (三)、时间上的要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必须在起诉离婚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