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工期的反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营运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反索赔。在施工建设中,当出现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没有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的规定;出现质量缺陷而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 3、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包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担保如预付款的合同担保等,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承包方及其担保单位应承担反索赔的经济损失; 4、发包方其他损失的反索赔。当承包方发生其他损害发包方的利益时,发包方可就经济损失进行反索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总监主持,监理工程师参加) (三)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四)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六)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合同被确认无效,便不发生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所期望的效力,合同的条款对于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尽管合同因无效而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订立该合同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将根据不同情况发生其他的法律效力,包括返还财产、收缴非法所得、承担缔约上的过错责任和赔偿损失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但由于该规定从字面上看是在承包人提出请求的前提下,方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在实践中,分包人通常不会依据合同的单价提起诉请,而要按照工程当时当地的定额计算工程造价,该价格往往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很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的这种请求均得到了支持,从而给施工企业造成额外的损失。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约定三通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如要求承包人自己从水源地(如附近的河中取水)或自己用柴油机发电解决施工用电,也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发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如果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开通时间和应满足的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工程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实行工程项目部具体履行施工合同这一体制已有较长时间。施工企业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部有组织施工、材料采购、人员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权利。那么工程项目部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这要看它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工程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其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工程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串通投标: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合同中涉及到的金额很大,涉及到钱的事情肯定是会有纠纷,但工程纠纷可不容易解决,建设工程诉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收缴。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而不是从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四、实际施工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应通过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双方来往的涉及到工程量的函件、邮件等书面文件举证。
工程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该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挂靠,但却是对此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且只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综上,工程挂靠是不合法的,即使因此而签订了工程合同的,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工程监理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如果共同承包的单位资质不同,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不能以资质高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