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筑工程质量担保期: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工程合同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订立的工程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时,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二、发包方或承包人存在过错,可能对对方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损失,或存在工程合同违约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双方达成协议可解除合同。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周期,通常情况下会定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抑或是二十四个月不等,这些具体的时间期限都应是发承包两方在合同管理环节中经过充分协商和明确约定的结果。 所谓缺陷责任期,简单来说就是建筑工程质量若未能全面满足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亦或是未达到承包协议所规定的水平时,所产生的相关责任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的起点应是从工程成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算起,如果因为承包商自身的缘由而使工程无法按照既定的期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话,那么缺陷责任期就应该从实际的竣工验收日起算。 至于质量缺陷期的具体时长,则完全可以由工程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但是总的来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限制。
建筑质量问题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如果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合同约定的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及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能仅仅口头与发包人进行报告或联系,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就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顺延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引起工期延误的其它证据。一旦发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即可据此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工程款拖欠的,可以找其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被拖欠工程款一方可以收集对方拖欠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无论怎样都应当利用法律的途径来获取工程款。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公司仍然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虽然建筑施工合同并无强制备案要求。 只要是符合国家规律,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应。 但如需向政府部门批准或办理其他手续的,需要依规履行相应的程序。 假如由于这些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合同生效受到影响,并不妨碍其中关于申请审批等义务以及相关条款的执行和有效性。 所以,建筑施工合同无需备案也能产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外)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的活动。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建设工程独立承包: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 3.建设工程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