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处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证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他人作伪证的,属于妨害司法的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即申请再审不需缴纳诉讼费。 但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则需要缴纳诉讼费。
员工作为劳动者,有合法事由的,是可以请假的。但是批准权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请事假的具体情形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履行工伤赔偿协议,不能直接起诉,但有例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仲裁前置。 所以,工伤案件发生后,不管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还是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依法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工伤保险赔完了单位还要赔。 具体原因是,工伤赔偿金一般包括由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所以,工伤保险赔完了单位还要赔。 同时,按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后,作为单位要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适当补助。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话,那么企业还不能单方面辞退受伤员工。 对于工伤,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公司不会赔偿太多的钱,但是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有必要支付一定的补助,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不能够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如果要解除,必须支付赔偿。
公司调岗位降工资的,不合法。因为调岗与降薪是对劳动合同中条款的变更,用人单位若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时,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否则,未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仲裁有期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给私人老板打工没签合同不给工资的,与老板协商发送工资,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市内搬迁,证明公司和员工,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不愿去公司新的工作环境继续履约,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有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标准是: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的,而有些企业也会通过发放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发放现金的企业一般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发放现金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供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好,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庆节属于法定的休息日,每位在职员工均有权利获得充足的休憩时间,因此此类情况并不构成旷工现象。 所谓的旷工,通常是指员工在请假时未获得公司批准且未严格遵循请假流程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若贵司在此期间因业务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的话,那么需先获得员工的明确同意。 如劳动者确实有合理的原因拒绝参与加班,贵司应不宜将此视为旷工行为并强制或者变相地让其执行,更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罚款等其他经济补偿措施。 对于确实需要安排加班的员工,贵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们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