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1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方合同是指企业将人事外包给相应的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进入企业工作时,不是和企业之间签劳动合同,而是与企业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即第三方)签劳动合同,所以注意员工到企业工作属于派遣性质,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正式劳动合同。先和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以派遣的性质派遣到用人单位去的,是劳务派遣合同(通常叫外派员工,非正式员工)。 一般来讲没多大区别,主要是在待遇和福利上有所不同(例如没有在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比正式员工少,福利也比正式员工少等),其他一些方面(例如有否双休,节假日有无休假,具体工作时间,有无其他补贴,加班工资的计算,毁约责任等)主要看合同上规定的内容。
中介不补小时差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小时工按小时结算,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开除也好,辞工也好都需结清工资。 中介不补小时工差价的,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劳动仲裁。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国内经营业务中认可独立担保,故独立担保不能独立与主合同之外而按有效处理。只要债权人无过错的,或者担保人有过错的,或者主合同不是必然无效或者严重违法而无效的,一般不能轻易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如银行出具独立保函,相当于连带责任担保,属于明知金融机构不应对外提供担保而作担保的,具有明显的过错,在实体处理上,一般会判定银行对担保金额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如果有证据但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劳动纠纷只能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直接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劳动仲裁的结果对诉讼没有影响。没有劳动合同,要提供能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卡、出勤卡之类。没有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补偿。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务合同解除要不要赔偿要视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随时解除,而不需要赔偿,比如: 1、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2、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3、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并且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可以在签订劳务合时约定随时解约应满足的条件。如果是用工者单方解除劳务合同,由于不是劳动合同,不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违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给予提供劳务一方一定的违约赔偿。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要看劳务合同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般包括以下方式: 1、协商(和解)。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调解。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仲裁立案代表了案件符合劳动仲裁的规定,可以进行仲裁。 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立案的,说明该案件符合劳动仲裁的管辖范畴,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依法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并做出相应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多少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三年、五年,二十年都可以。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上合同类型分别指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