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类容有如下几种:土地补偿费用。 2、青苗补偿费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我国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农村户口迁出去,则丧失了对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宪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由村委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合同。
分田到户的土地是集体土地。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我国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逐步走上富裕道路。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取得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征地补偿费诉讼时效受限,具体如下:征地补偿费诉讼时效属于物权请求,一般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三年内进行起诉。诉的时效,是指民事诉的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的时效,虽可提起诉的,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林地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是:(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占用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律师解答承包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对那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的面积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强制征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当政府违背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强行征地,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解决征地纠纷的方法有: 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