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算。房屋拆迁院子不该算房屋拆迁面积,拆迁只能按照规定补偿房屋拆迁面积; 2、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结合型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
申请危房改造申请书的写法: 1、农村危房改造写申请书应标题居中写明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2、正文写明所致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的全称,申请内容及申请原因,申请危房改造的保证; 3、结尾写明申请人姓名及申请日期。 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商铺拆迁协议应当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以及住址; 2、拆迁房屋的地址; 3、补偿方式;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6、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7、违约责任。 只要双方确定好就一定要签字确认。 在写的时候就要按真实的情形来进行制定,确保被拆迁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土地只能由国家和集体所有,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其余的任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情形即买卖土地的情形均属违法。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
高速公路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修建高速公路对拉动地方经济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建设高速公路就需要土地,而建设用的土地一般是通过征收取得的,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是一次性的,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征地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应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未补偿到位的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和房屋。房子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拆迁房产的归属是由房产证决定的,并不是由户口决定的,户主并不一定就是房子的所有
老宅基地确权政策如下:1、老宅基地的确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确定,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其所有权由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别分配宅基地的范围,确定其权利;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按土地法规定,土地赔偿金、安置费属出租人所有; 青苗费、土地树木附着物赔偿属承租人所有。 如果是从别人手中流转的土地,国家占用所支持的赔偿款,树苗及地上新建筑、投入的肥料等应由流转人所得,土地补偿款等应由原承包人所得。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