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死亡,如果不是公司领导导致的死亡,则公司领导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是公司应该为死亡员工进行工伤赔偿。 如果员工是上班路上事故导致死亡算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如果是酒驾的话就不算工伤。
诈骗案报案后不能私了,因为这属于公诉案件,不能私下和解解决。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实践中曾有发生“骗子”主动退还诈骗金额要求受害人撤案、民警居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撤案的,其实这些都是违规的行为。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收集证据,在遭受暴力催收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这样才可以举报对方。在收集好证据以后,就可以举报暴力催收贷款平台。 举报的途径有: 1、当地的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工商管理部门; 2、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3、聚投诉等网络举报平台; 4、在遇到人身威胁的情况下,直接拨打110向警方求助。
报案回执只是一个接警的证明而已,案件的经过是制作成笔录在经办民警手上。报案回执单: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 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 派出所在接受报案后,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及时送达报案人和案件主管部门。然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受案材料报领导审批。
一般情况下,在七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需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可以不赔偿,但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主张的非医保用药范围的合理性。 1、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扣除非医保用药,应当认定为扣除非医保用药和同类医保范围用药之间的差额部分。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非医保用药范围的合理性以及医保范围内同类用药的合理替换方案,就应当对投保人赔偿事故伤者的全部医药费进行理赔。 2、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合同中并未明确解释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即是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在保险人无证据证明已明示告知投保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的情况下。 将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解释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不产生法律效力。 3、商业险合同中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如果对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就明显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了其应尽的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也有违诚信。 4、保险合同约定的是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该条款不应简单理解为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保险人即使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也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具体内容: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不给的,保密协议可能无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应自行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法典》总则编及婚姻家庭编、《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地方的《女职工保护条例》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