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里是可以看电视的。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选择人犯或者被释放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看电视是对犯人进行教育的重要手段。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表明:“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看守所也负有改造人犯的功能,因此允许人犯看电视。
如果因为触犯《刑法》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被判处一个月拘役,就会留下案底。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因此,拘役也是刑罚的一种。但是,如果只是被拘留,但最后经侦查或审判,认定行为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就不会留下案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是给看守所内人员寄信或者寄快递一般都有指定的邮局或者公司,建议您咨询当地有关单位,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回答。同时,我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最高检、最高法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有一条是“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如果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是有可能被减轻处罚的。同时,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要看是何种肺炎以及肺炎的严重程度。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同时,在有特殊患病或有身体特殊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应羁押的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监视居住。
这要看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就会留下案底,否则就不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因此,如果经过侦查,认为不应起诉,那么即使行为人进过看守所,也不会留下案底。同样的,如果法院经过审判,认为当事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会留下案底。
这要根据被羁押在派出所或在派出所服刑的原因来判断,无法一概而论。例如,如果经查明行为人无犯罪事实,当然会予以释放。如果是在派出所服有期徒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那么三个月过后就会被释放。其他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律师建议您准备好相关问题一对一咨询律师,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回答。
这个问题各地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无法一概而论,建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回答。有的情况下,亲属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给派出所账户来打钱。有的情况下,亲友可以在工作时间去看守所内勤处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其他财物,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各地派出所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可以咨询具体单位。总的来说,账上的结余可以在出看守所时到有关部门提取,对于其他财物,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同时,在有特殊患病或有身体特殊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应羁押的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同时,特殊情况下,对于应羁押的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看护假一般是指男职工的陪产假。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对于陪产假,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大多数是通过各地条例、政策进行规范。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都已经规定了男职工享有陪产假。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