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开庭通知和传票没有太大差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但是,出庭通知书和传票是有区别的。出庭通知书的对象是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而传票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一般开庭后,法官首先会强调法庭纪律,然后请原告表达诉讼请求,并宣读起诉书。原告发言时,将自己的诉求表达清楚即可,起诉书早已写好,可以直接朗读。但有几点需要注意:第一,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使用得体的称呼;第二,发言要围绕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展开,条理清晰,逻辑自洽,观点明确;第三,要掌握沟通与辩论技巧,理解基本的法律术语,熟悉法庭流程,可以明白法官与律师的沟通内容。
这要看具体要修改什么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是更改被告,那么一般需要进行撤诉,再重新起诉。如果是需要更改事实与理由或增加证据,一般不需要更改起诉状,在法庭陈述时直接提出即可。如果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应在辩论结束前向法院提出。律师建议,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咨询法院。
这并不一定,只能说在实践中,开庭前未收监,被判处缓刑的几率较大。判处缓刑是要有条件的。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就是庭前会议的依据。庭前会议是有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的。庭前会议提高了诉讼效率,也有助于进一步实现程序正义。而且,庭前会议一般会排除非法证据,这有利于落实“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对于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庭审结束后要等待判决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如果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或者再审。如果不提起上诉或再审,就需要履行法院判决。
对于民事案件,至少开庭一次,只要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可以开庭数次,法律只对审限有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而言,如果开庭后原告证据不足,法院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在开庭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并非所有案件审理都会当庭宣判,部分案件会在开庭后定期宣判,没有当庭宣判的案件,就需要等待判决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开庭之后仍然是可以撤诉的,但事实上,尽管可以申请撤诉,能否真正撤诉还要由人民法院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问什么问题并不是固定的,但程序大致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一般来说,法官首先会宣布法庭纪律。而后,法官会要求原告表达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的事实和理由,并请被告发表意见。再后来,会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请证人作证。接下来,会请双方分别出示证据并就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而后便是宣读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结束后,会进行法庭辩论,最后进行陈述。当庭宣判的案件会做出判决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