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主持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应当”从法理上表明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所以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 另外,市场经济的规律就是谁消费谁买单,法律处罚的对象也只能是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接受迟到标书的权力握在招标代理机构自己手里,有关法律约束的对象只是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也只能是自己。七部委令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 备忘录 施工月报 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 、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根据通用条款)。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1.承包方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业主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业主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赔偿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业主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业主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时间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地向业主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业主方递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因此,在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要注意索赔时效及时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如果因承包人的疏漏而才错过了工程索赔时效。
分包与转包相差一个字,那么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 (一)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三)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四)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1.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 这里的承包方可以是一家单位,对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 2.由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 各承包方分别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严禁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长、建设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因此,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明确予以禁止。法律的这些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凡是属于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发包合同无效。 1)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 2)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 综上,工程发包的方式按照发包人有无将工程分阶段发包,分为总承包和平行发包;按照发包人开始发包时通过的方式,分为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在这里尤其注意肢解发包是违法的。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包含以下四个: 第一,必须是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不适用。在建工程的抵押,只能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其性质为一般抵押权,而不属于法定抵押权。 第二,所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此处的建设工程合同仅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69条第2款中的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不包括在内,当然,该承包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 第三,必须是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处的“价款”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因施工而支付的劳动报酬、所投入的材料费和所垫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因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四,法定抵押权的标的物限于建设工程本身。
建筑工程承包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 要成为建筑工程承包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需要满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合同主体的资格,即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⑴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⑵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⑶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发包人在工程签证管理上的纰漏将可能导致其面临承包人索赔的风险。应在合同中规范工程签证的程序,以防日后因工程签证引发纠纷。 1、发包方的法定人代表人针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2、发包方的项目经理针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因为项目经理就是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在项目部的代表人; 3、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有权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4、除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合同约定的具体有权人员外,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5、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应相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就是合法分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分包的,就不合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所处角度不同,工程管理的职能重点也不同。其共性职能是:为保证项目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围绕”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决算”控制目标,在项目集成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结算管理、决算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
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的建设价格,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的建设,预期或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总和。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两者存在以下不同: ①工程造价与工程预算两者概念不同: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②工程造价与工程预算两者的所处阶段不同:顾名思义,讲得通俗一点的话,一个是预计产生费用,一个是实际产生费用。 ③工程预算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即工程造价的范围更广。工程造价包括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决算等。所以,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属于工程造价,它们是从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