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法院封条、擅自处分查封物品,属于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可以拘留、罚款。情况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不需要,境外人员的授权书,需要公证。 《房屋登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房产过户委托主要是因为委托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本人亲自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委托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通过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形式将过户权利委托他人。委托公证书主要是提交给房产部门的,如果房产部门不要求提供公证书,委托人是没有必要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书公证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不是公证处的职权行为。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顶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房主可以选择在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也可以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这个选择权主要在于房主。 一、什么是房产公证?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房产公证的类型以及需携带的资料委托公证什么时候用?委托他人买卖房屋,办理出售或购买房屋过程中的一切事宜,适用于垫资/担保业务所需公证。所需要的材料:1、赎楼: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个别公证处要求提供婚姻关系证明。2、售房: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契税票、婚姻关系证明。3、买房: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4、代领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5、代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业主银行卡、代购合同。6、还款(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7、公司售房: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则提供营业执照即可)、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局调整备案最新章程、公章、房产证、契税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售房需法人代表亲自前来办理。)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不公正的房产分割协议也是有效的。协议有效不等于就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签订了分割协议,还要依法进行登记。看一个合同是否生效主要看以下要件: 第一、双方主体适格。精神、智力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营业执照的法人。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 第三、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四、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按照上述规定,您买二手房跟业主和中介签的居间合同,应当由产权人亲笔签名,如果其他人代理签字的,应当由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产权人的事后追认,否则,该合同对产权人不发生效力。建议:该合同最好由产权人亲笔签字,若是其他人代理签字的,您可要求其出具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如果超出合同面积,在面积3%以内的部分由买方补齐,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如果面积低于合同,则卖方以实际面积差来进行赔偿。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你知道房子裂缝问题应该怎么赔偿了吗!
1、老人在生前将房产过户给孙子,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的,孙子取得房产所有权,该房产不再属于老人的遗产。2、老人的遗产是老人在去世时,其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3、继承人之间因为继承纠纷进行诉讼时,只以及老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分割已经过户到孙子名下的房产。4,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老人去世前立的是公证遗嘱就很简单,直接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如果是普通书面遗嘱,程序比较麻烦,有几个步骤:1、到法院。确认该遗嘱是真实有效遗嘱,因为需要确认该遗嘱是否属于伪造,是否还有其他遗嘱等。2、到公证处。拿到法院判决书后,要到司法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3、到房管局。拿到遗嘱公证,就可办理房屋过户,房屋过户手续请咨询房管局,也是挺多手续的,不过按部就班就行了。这三步,关键是法院那步比较麻烦,耗时耗精力。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外地人在苏州买房条件:1、如果是外地户口,有如下要求及操作流程: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2、如果毕业时已经是苏州集体户口的话,是不受面积和其他条件的限制。3、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填写好的户口申请表、身份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土地证、劳动合同书、参保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无业证明(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婚育证明。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综上所述,你知道外地户口苏州买房需要什么条件了吗!
第几步算不上,只是说具备办理房产证的基本条件。小区商品房未经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符合规划的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被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或者协商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这一规定,我国各地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在北京,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这个被拆迁人就包括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正式承租房屋,而且必须是长期居住才能获得拆迁补偿。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2、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3、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4、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5、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房产抵押贷款委托公证一般是带着身份证房产证到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你知道房产抵押贷款委托公证应该怎么办理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