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3.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
保管人有下列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人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害甚至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89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
遗产保管人侵吞或损坏遗产,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有下列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违约责任; 10.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
车辆在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为修理方,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保管人。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中对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以下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遗产被保管的人侵占了,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保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