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违约责任;
10.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