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不违反劳动法。
兼职工作是否算作入职,取决于兼职的具体情况以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兼职工作可以被视为一种形式的入职,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关系:如果兼职工作是基于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且该合同规定了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报酬等要素,那么这种兼职工作可以被视为一种入职。在这种情况下,兼职工作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似的权益,如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 工作性质:如果兼职工作需要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指导,且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相似,那么这种兼职工作也可以被视为入职。这意味着兼职工作者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公司的一员,尽管可能是非全时制的。
兼职工资拖欠不给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讨要工资: 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法院起诉。劳动者有欠条的,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欠条、起诉状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款,但是单位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自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兼职人员与所在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与其兼职工作所在的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且单位开始用工的,算是有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的兼职,则在订立了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单位开始用工的情形下,也算是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兼职被开除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兼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一般能够随时辞掉兼职人员,兼职人员一般指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适用《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务关系用工形式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从整体上转变为兼职工作模式并非意味着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相互商议达成共识后对劳动合同所进行的实质性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意向,方能开展进一步的行动。 兼职工作的性质通常是基于非全日制用工,在此种用工方式中,雇主会根据工作时间及内容支付相应报酬给员工,而在此过程中,员工每工作日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总时长最多不会超过四个小时,其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也不允许超出二十四小时。
属于。兼职属于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我国劳动法不鼓励未得到提供职业方同意的兼职。《劳动法》第十八条把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定为无效,因此兼职需要提供职业方和提供兼职方都同意才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