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是不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只有劳动合同中,才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简单的说,就是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不存在隶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不用缴纳保险;再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同样就应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了。
直接和公司提出辞职的申请就可以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工的工伤,工伤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共同承担。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区别如下:(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3)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工程劳务公司资质办理流程如下:1.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委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委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3.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4.公示完成后,没有问题的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在劳务活动中劳动者受伤的,由用工单位或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造成伤残的,赔偿伤残赔偿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内容:1、适用法律不同。2、主体资格不同3、主体地位不同。4、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6、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8、在审判决实践中应予区分的二种现象
劳务派遣辞职能不能直接走要看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或者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立马走人。否则,劳动者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离开。
清包工可以开劳务发票。
劳务派遣享受法定节假日。按规定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