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的,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由学校负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则第三人需担责,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仅承担补充责任。
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在外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老板不愿意赔偿,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上班的时候受伤,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其主要流程有:1、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伤情基本稳定后,由单位或受伤职工个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由职工向所在单位和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待遇,如果单位不肯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学生课间嬉闹受伤一般由侵权行为人担责。如果学校对该学生受伤的结果也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打架且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当事人受伤的,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当事人互相打闹受伤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双方打闹受伤,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按公平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包工头有承包资质,由包工头负责。 如果没有承包资质,而且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则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工头是实际施工人,包工头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当劳动者在工地上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时,应当按雇佣关系向包工头主张赔偿权利,而不能找包工头的前手公司。
在大多数情况下,包工头将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身为挂靠单位的,也需负有连带责任。 在此过程中,发包方也有可能涉及到相关连带责任。 正常情况下,工人在建筑工作场所工作时是不会签署劳动合同的,通常表现在雇佣关系上。 因此,如下所述: 1.当工人在进行雇佣活动时产生身体伤害,负责雇用他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包工头作为工人的直接雇主,应该对工人损失负责; 3.若包工头与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后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包工头无任何资质,且发包方在将建设工程对外分包时未能确认分包人的资质,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话,发包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劳动者就业于劳务公司或总包公司,且接受该单位的管理,依约定期领取劳动报酬,那么这种情况下,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便是劳动关系。
在工地上受伤骨折,工地不管,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厂支付;经过工伤认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向工厂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