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能被单独转让或者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的。地役权转让的,要办理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效力,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