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 在此期间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因为感情恶化或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以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点、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
夫妻之间也可订立借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该条表明除以个人财产从事投资经营的收益为夫妻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情况下比照合法的婚姻关系来进行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
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民法典草案拟设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夫妻一方死亡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律依据】: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平等照顾妇女儿童等分割。
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共同债务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判决。法院一般会根据债务的产生、使用的情况综合判断夫妻双方的承担比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
申请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