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如果没有农村户口如何补偿 根据具体拆迁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当事人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不能参与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的; 2、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属于地方性政策,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应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宅基地对于农村户口的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如果一旦遇到房屋拆迁或者遇到政府开发占地时,农村户口是关系到拆迁赔偿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所以说如果遇到拆迁时,一定要及时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免自己没能得到自己的利益。
宅基地属性不可以是耕地,主要还是因为宅基地的用途是用于住宅。而且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是归属于村民个人所有,但是所有权是归村集体或者是国家所拥有的。
一般要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村集体组织出的证明。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还要相关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出一些证明。比如家庭成员间的纠纷。因为宅基地使用证的名字并非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在我国许多农村,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一般只对房屋所占有的土地进行登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虽然经常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却通常是家庭共有。在我国目前尚未对农村房屋进行规范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将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在判断宅基地上的房屋归谁所有时,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名字外,还应结合房屋的演变过程等证据综合认定。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具体而言:(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需要具体分析,一、如果有一宅两户的情形,也是可以再申请宅基地的。对于有两户的这一宅基地上,最终只能有一个户口能够确权住着的房子宅基地。 二、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则另一个户口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宅基地适用于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利,对于一个户口而人数过多,需要进行分户,由此产生了多户一宅的情形。为了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利,自然要允许同一宅基地上的其他户申请取得新的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申请使用住宅用地,一般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若是因为建设占用土地,其中还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相关部门为了更好的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也出台了不少政策。其中《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乡镇政府将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的模式、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这样才能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在2014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
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但要符后两个条件: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可以的,但有很多的限制买卖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得到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最后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 受让人确实没有宅基地,申请符合宅基地规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与房屋一起转让,不能只转让一种。另外,必须明确表示一户一宅的,不再申请宅基地,而且有真实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有居住房屋的保障,如果和亲戚一起合户居住的,符合以上条件的,认定房屋买卖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城市居民不能向农村买宅基地,也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造房屋,不得对其建造、购买的房子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