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是供被征收户在本区或者被征收房屋附近自行购置住房而提供的补贴款项,该补贴款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所处的区位及周边二手房价格。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若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继承人可以取得房屋赔偿。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籍证明; 3、村委会证明;(证明村委会可否认可解决登记) 4、《乡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用地审批表复印;A4纸复印件,审查人员署名此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乡村宅基地使用证》遗失,出具作废表明); 5、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地籍调查表、登记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七项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安置途径; 5、农业人员
征收土地留用地安置标准是: 根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4月),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货币补偿的实施范围。 二、统拆统建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认定只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可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需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水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用应包括: 一、征地搬迁范围、对象及期限;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三、征用林地、林木及散生木补偿标准; 四、征收搬迁补偿标准及搬迁方式; 五、搬迁安置方式; 六、停产停业损失; 七、临时过渡安置; 八、奖惩措施; 九、签订协议及付款方式; 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
产权置换安置的标准: 1.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2.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3.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