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要科学务实,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实际情况,体现依法管理理念。 二、制度的执行要以人为本。 三、执行要职责明确。责任不明,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盲点、真空。要明确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使被管理者有章可循,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 四、制度的执行要一视同仁。 五、执行要强化督察。 六、执行要持续深入。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条,
(一)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二)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三)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缺陷: 1、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2、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 3、仲裁时效之法律规定不一致,仲裁时效并未作中止、中断规定弱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4、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 完善建议: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
可采取下列措施完善: 1.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层面,应尽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2.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激励制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以保费补贴。 3.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配套技术标准。要全面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或行业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准确测定行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实际污染与危
完善死刑案件证据证明制度: 1、死刑案件开庭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遏止刑讯逼供现象。 3、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更加严格。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完善子女抚养费制度的意见: 1、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2、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上可以采用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灵活应用。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1)在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中,尽量明确涵盖项目,如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细化突发事件对合同変更、解除及责任分担的条款,确定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履约依据。 (3)明确约定合同目的,降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难度。 (4)细化约定特定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
(1)在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中,尽量明确涵盖项目,如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细化突发事件对合同変更、解除及责任分担的条款,确定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履约依据。 (3)明确约定合同目的,降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难度。 (4)细化约定特定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现行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司法实践难以把握; 2、监管流于形式,缓刑实际执行难; 3、县级没有青少年管教机构,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等等。 对策如下: 1、严格遵循上级法院针对特定主体和某些罪名的缓刑适用; 2、对所有案件在缓刑适用时考察各种因素; 3、罚金的缴纳、退缴非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区别对待;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
1、完善管制刑的立法; 2、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 3、建立管制易科剥夺自由刑的制度;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