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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情况下,无过错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2024-06-15 09:05 标签: 无效婚姻 损害赔偿

如若出现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之情形,无过失方将有权依法向对方索取损害赔偿。
自该无效或撤销的婚姻成立之日起,其便失去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亦不再享有作为夫妻所应有的权益与责任。
对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各方应当先行进行私下协议处理;
若协议不成,则须交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且基于保护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刘平凡律师

刘平凡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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