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检察院能起诉。认不认罪不是起诉的必然条件。在检察院做笔录的时候不认罪但是证据只要充分依然可以起诉,当事人不认罪再加上司法部门提交的这些证据确实不够充分,那检察机关就不能够作出定罪甚至是起诉的决定,在不认罪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在证据链条上去进行侦查和补充的。不认罪如果检察院证据不足是不能起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主动办理取保候审是好事。如果检察院通知办理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在取保后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之后就可获得退还的保证金。
到检察院举报需要说清犯罪事实,最好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律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院审查阶段的时间长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完整性、以及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等。以下是一些详细的情况: 一般情况: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通常在一个月内完成。 重大或复杂案件: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审查。如果一个月内无法完成,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累计起来,审查起诉阶段最长可以达到六个月。 改变管辖:如果案件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如果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检察院应在十天内作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天。
检察院不起诉后的处理措施是:立即释放、解除扣押、移送有关机关等,对于检察院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规定机关和人员。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检察院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包括: 1、检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2、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伤害或伤亡。 3、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公安机关在完成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后,会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间限制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性质。以下是具体的时间规定: 1. 一般案件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案情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 重大、复杂的案件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 补充侦查 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应重新移送检察机关。 总结 普通案件:2个月(可延长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最长可达7个月(2 + 1 + 2 + 2)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最长可达7个月(2 + 1 + 2 + 2)
盗窃4000元,如果未达到当地的立案标准,检察院是可以不起诉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指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