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物业是不可以锁车的。物业锁车实际上是侵占物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论是从民法、物权法还是相关规定来看,物业是服务部门,不是执法机关,物业和业主签订的是服务协议,所以物业无权锁车或者采取其他强制的措施,对车辆上锁是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若是对业主造成了损失,还应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小区停车场物业是有看管责任的。物业收取了物业费,那么对停车场的车辆,是负有管理的责任,一旦车辆出现损坏的情况下,物业应承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内出现损坏那么业主是可以要求物业依法进行赔偿的。如果是人为损坏,物业也是有责任帮助业主找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条文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对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维护。因此,即便没有实际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目前也有一些物业公司为没有实际居住的业主办理“房屋空置”,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 2.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业主们应当注意保留或固定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应充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和第九百五十条条文解读: 1.如果对小区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不满意,是有权更换物业公司的。对更换后的物业公司仍不满意,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 2.在物业公司交替期间,原来的物业公司还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不负责任不可以不交物业费 ,交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 在遇到物业公司不负责任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但不能以物业不负责任为由拒缴物业费。 物业不负责任可以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注意收集物业不负责任的证据。 1、投诉到业主委员会,将物业不作为的行为记录好,以便由委员会成员敦促物业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如果多次投诉物业无效,则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走流程更换物业公司。 2、投诉到街道房管科或政府小区办,房管局物业科等部门,由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周期相对较长,有些新楼盘小区的未及时成立,所以需要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便敦促物业给业主解决问题。
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我国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如果想要换物业公司,需要达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够更换物业。也就是说它是由业主共同来决定的,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来决定是否要更换物业公司。 如果有一半以上的人同意更换物业公司,就可以先解聘原来的物业公司,重新再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来为大家服务。物业和业主之间是聘用的关系,聘用成功之后也需要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限之内,如果想要提前解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得到业主的同意。”
业主房屋被盗,物业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是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比如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职责,随便让不认识的陌生人进入了小区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阳台属于业主住宅专有部分 ,业主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封闭。物业是没有权利禁止户主封闭阳台的。只有执法大队才有权可以阻止业主封阳台,执行强拆。
物业管理的规定:1、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2、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3、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车停在小区被砸了物业是否有责任,要看与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如果物业未尽到相关的管理义务,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物业已经尽到相关的管理义务的,物业就没有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