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其同意是不得起诉离婚的。但是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可以提出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现役军人配偶想要离婚,一般需要经过现役军人的同意。但是,如果现役军人有家暴、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经过现役军人同意。
一般来说,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的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文职不属于现役军人,部队文职,又叫军队文职,是指不占用军队编制、在部队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在身份和现役做了区别:现役军人是部队编制,部队文职人员身份属性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说部队文职不是现役军人,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既然身份属性不同,那么管理也有区别。部队文职人员不参与战备值班,战备值班由现役人员承担。有个别单位会安排文职人员值班。这是不符合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的,文职人员可以拒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是在特殊时期,文职人员需要积极参与战备值班,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部队文职人员是正常上下班,不需要走请假销假流程。文职人员实行社会化保障住房,有条件的可以租住用人单位公寓。文职人员的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时间正常上下班,进出营地。文职人员的管理比现役军人要宽松很多。
第一种军人外出作训服的正确穿法。
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的医疗体系就医,在合理医疗范围内,军人享受免费医疗;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享受优惠医疗。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医疗补助费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等等。
现役军人犯法,警察是可以抓的,但是抓了后会移交其所属部队,由所属部队的军事法庭审理及判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军人犯罪案件属军队管辖原则。但是,对军人犯罪的侦查工作,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军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按照规定警察不能对现役军人进行拘留,现役军人违法或者犯罪的,应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和军事检察、军事法院处理,而不能由警方直接处理。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1.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 现役军官: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士长,专业军士:均属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是指被任命为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
能离婚。如果协议离婚,军人夫妻两方也是能够到民政局解决离婚的。如果诉讼,首先应当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军人对军人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2款限定:“离婚诉讼两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二、军人对非军人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限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1款限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议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条限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四、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限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中,现役军人另一半注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限定,现役军人的另一半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认可,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犯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限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犯错”,能够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限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犯错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限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