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配偶起诉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非军人一方单方要求离婚,须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法律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体现在:《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结婚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不得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
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军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可以和现役军人离婚,但需经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如果由于军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非军人一方可以依照普通的诉讼离婚的程序去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前三项规定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子女归谁抚养,另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方式,时间,探望权的行使限制,时间,地点等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财产的数额,如何分配。 四、债务的处理,债务的数额,承担方式等。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七、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