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具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如实填写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对方姓名、军人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同时注明出证人员和出证人员联系电话,加盖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印章等。 一般需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本人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首先享受工资待遇,根据军衔,享受津贴和补贴,即使离职培训、休假、疗养及免职期间也享受工资待遇。 其次作为现役军人的军官享有工费医疗待遇,并享有军人保险待遇;现役军官不管是住公寓住房还是购买自有住房,都享受规定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再次现役军官享有休假待遇。
现役军人结婚的限制条件是: 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2、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4、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现役军人结婚的注意事项: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满足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部队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所有部队都执行男25女23结婚。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
现役军人离婚的条件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财产的划分: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结婚介绍信。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