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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有什么规定

婚姻家庭 2020-08-21 03:14 标签: 现役军人 配偶 离婚 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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