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有被撤销的可能。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当监护人实施殴打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不正当行使监护资格,致使监护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其监护资格。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一般在子女名下的财产不能卖。
监护人的顺序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有权向拐卖自己子女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利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