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向证人取证的规定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没有证人致人轻伤二级的,可以报警处理。造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是可以立案的。第三方作证,这属于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是否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会进行调查取证,证人证言并不是必备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证人一般是不可以否认以前的证词的,因为证人一旦实施否认以前的证词的行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增加难度,并且证人可能会涉嫌作伪证,而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是会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的。
公安机关办理案子不可以强迫证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办案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迫证人作证或作伪证的,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其行为既违法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该证据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依法应予排除。
刑事诉讼法证人的条件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证人利害关系的认定如下:1、直接利害关系,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具有血缘身份上的关系,如近亲属关系;2、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近亲属关系,但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利益上的密切关系。
证人是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指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此外,证人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也是诉讼参与人。
证人出庭作证会给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以合法途径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二、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 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 3、强制性。 三、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有: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证人有可能变成涉案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证人也有参与违法犯罪的,会变成涉案人员。所谓涉案人员,就是与违法犯罪事件有关系的人。而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如果只是单纯的做证人,并没有参加违法犯罪的,则不会变成涉案人员。 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1、证人可以在法庭上推翻之前的言论,但是不叫翻供。 2、翻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 3、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