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拉票的处理,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上没具体规定二次选举的规则,应该每次选举得票人数都要超过半数以上。 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 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另选他人”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种投票方式,是指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之外,另外选举其他选民或者人大代表,作为代表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投票形式。 对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根据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主席团行使提名权的,应当禁止代表在投票中“另选他人”。 对于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代表,缺少在提名阶段充分公示信息的情况,可以考虑在当选后,除公布代表名单外,再公布相关简历信息,并在相关代表活动中加强与选民的沟通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五年选举一次。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村会计是任命的,村干部有权任命村会计,但要报上级即乡镇批。 村会计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财务制度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对收支凭证的真实性和手续的完整性进行把关,履行好“双核一批”手续。 二、负责按上级要求认真搞好种粮补贴等各项惠农补贴的基础资料采集和信息管理,抓好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等 政策落实,搞好基础资料的登记、农民自筹资金的筹集;指导规范村“三大合作”组织发展,协助有关项目建设的手续完善和资金使用监督。 三、负责转移支付的“三项资金”“一事一议”、河塘清淤等财政奖补资金、涉农项目的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协助负责本村“三资”管理工作,履行好财务报账员职责,保管好相关章印,登记好资金拨付台账。 四、负责本村各项基础资料的登记统计,对人口、耕地、水面等情况准确登记统计,并真实反映。 五、负责本村文书会计档案管理。对当年的上级文件,各类合同,各种报表等,及时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六、抓好乡党委、乡政府和村党总支、农业支部、村委会及上级统计、农经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 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二)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四)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另选他人”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种投票方式,是指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之外,另外选举其他选民或者人大代表作为代表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投票形式。总体而言,在肯定“另选他人”制度在有利于选举权实现的价值基础上,对于其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程序可以作进一步的完善。第一,对于采取“另选他人”形式投票的选举范围应当结合提名权行使的主体进一步限制。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这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村民、居民个人直接行使提名权的,在投票时可以采用“另选他人”形式。对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根据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主席团行使提名权的,应当禁止代表在投票中“另选他人”。第二,考虑到目前只填写另选他人的人选的姓名,很可能出现同名同姓的情况,指向性不够明确,可以考虑在选票印制时予以提示填写人选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基本信息,既能够避免指向不明的情形,也可以要求选民在采用另选他人方式投票时,至少对人选的情况有最基本的了解,避免随意投票、人云亦云。第三,对于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代表缺少在提名阶段充分公示信息的情况,可以考虑在当选后除公布代表名单外,再公布相关简历信息,并在相关代表活动中加强与选民的沟通交流。第四,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审查程序中对于另选他人方式当选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包括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以及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根据报告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五年选举一次。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 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