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换届选举准备工作阶段 1、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2、改选村民代表。 3、由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日。 二、村委会换届选举阶段 1、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计算时间截止到选举日,于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 2、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召集超过半数的全体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超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出候选人,并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3、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4、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的,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或信件投票,但应在3日前办理委托手续。 5、投票选举:当场当众公布选举结果。
村党支部在换届时,如果党员没有在“两推一选”中被推荐出来,基本上是不能担任党支部书记的。 “两推一选”是全国各农村党组织实行最广泛的一种换届选举方式,是指产生村党组织候选人的过程,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两推一选”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两推”产生村党组织候选人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座谈推荐,一种是投票推荐。
选民证不止可以选人大代表。选民证,是指选民享有选举权,并具有参加选举活动的行为能力的证明书。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由选举机构对选民进行资格审査后发给选民。中国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 前2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民证是合格选民的证明,严禁赠送与出售。 正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以下三种人无法获得选民证: 一.是低于18周岁的; 二.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三.是精神病患者。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 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对竞选没有影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支部换届选举党员人数有规定。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民主选举具有“自下而上”和“公平投票”的性质。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性质,才能算是“民主选举”。协商民主侧重于民主形式。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一、严明换届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严肃性。 二、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换届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教育党员干部和代表、委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坚持从严监督查处,始终保持严肃纪律的高压态势。 四、要压紧压实责任,加强对换届风气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确换届纪律十个严禁: 一、严禁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换届工作; 二、严禁通过吃请、赠送财物和提供娱乐消费等活动,以及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形式搞拉票贿选; 三、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虚报选票数、办理假委托等非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或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严禁托关系、打招呼、串联或拉帮结派搞不正当竞选活动; 五、严禁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陷害、中伤他人,或编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六、严禁以伪造身份证明、伪造和损毁选票、毁坏和抢夺票箱、冲击会场等形式干扰和破坏换届选举正常进行; 七、严禁通过煽动、串联他人寻衅滋事或到上级机关无理闹事干扰选举; 八、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回乡干扰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九、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私分公物公款、滥发补贴和奖金,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编制虚假账本; 十、严禁在换届结束后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工作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