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明律师
山东-济南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你好,法院申请执行我公司的子公司了,对方没起诉子公司,这个子公司是我公司的百分百控股的,但法人是另外一个人,请问,法院查封我公司的子公司房产,如果我申请提出执行异议,能成功吗,会被驳回吗?
您好,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一人公司,可以列贵公司为被告,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方面进行抗辩。
我公司是在2014年解散的,在2019年进行清算,我们员工这两天收到清算师务所发出来的债权登记表及职工债权表,表上有债权性质,有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共益债权,担保债权,职工债权,请问:我们员工的职工债
您好,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处理,处理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 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 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两年前公司里任法人代表,有合同买卖纠纷,但是在2019年12月9日通过变更已经不再是公司法人代表。但是前几天之前的合同纠纷判决被申请执行,而我依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被限制了高消费,请问这个可以申诉吗?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您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解除限高,但您需提供证明资料证明您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是一名驾驶员,在运输公司工作一年零一个月,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刚入职时口头约定,我工作期间保底工资10000,运输趟数为一趟(往返为一趟)900元工资,一月所跑趟数工资不超过10000元按10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您虽然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运输公司应当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您因工作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由单位承担您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包含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按期向您支付工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入职20天,还在试用期,因单位和合作方的原因,该店被停业,被告知辞退。试岗七天无工资,试用期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五险。现在工资还没有发,如果发工资,应该得到多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如果该公司没有给我相应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单位的行为,索要工资(含试岗七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自录用你时就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和你签劳动合同,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即你可以收集证实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录用通知单、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饭卡、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诉求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