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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由能够导致继承案件诉讼时效中断?

婚姻家庭 2020-08-04 21:20 标签: 事由 能够 导致 继承 案件 诉讼 时效 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继承案件诉讼时效的中断,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
(1)起诉(2)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①权利人提出要求,既包括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包括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要求,只要能证明权利人确实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前提出过要求,便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仍可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要求,在调解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重新计算;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调解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对方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里所说的“同意”,应当理解为包括“承认”。在继承案件中,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原因同样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一旦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重新计算。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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