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纠纷 2020-08-21 03:14 标签: 合同 解除权 行使 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二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在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三个月视为合理的期限。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