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改善租赁物有什么后果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属于民法中添附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按性质划分,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所形成的附合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善意添附,即经出租人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知道后未表示反对,且该添附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
二是恶意添附,即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用途的添附。